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
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7月15日,高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作出、执行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重点突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预防功能和时效性要求,更大程度上发挥人身安全保护制度的作用,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离婚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可以。高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需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可由当事人直接提起。适当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和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
法院多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
一般情况,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包含哪些?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交钱吗?
法院不收取费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人身安全“防火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申请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治安机构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治安机构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2023年5月5日蒲江法院石象湖法庭发出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汪某称其与被申请人杨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结婚已有20余年,婚后生育一女杨小某。杨某脾气暴躁,婚后常对汪某实施家庭暴力。2023年1月,二人发生口角后,杨某在众多亲友面前殴打汪某,并对女儿杨小某进行言语威胁。此次冲突后,汪某离家独自居住并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期间,杨某多次威胁、恐吓汪某及其近亲属,严重影响生活。此外,杨某还威胁、强迫女儿杨小某联系、寻找汪某,致使女儿学习、生活受到影响。
5月4日,汪某向蒲江法院申请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女儿杨小某,禁止被申请人强迫女儿杨小某联系、寻找申请人。
蒲江法院经审查认为,汪某与杨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及当地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多次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在调解过程中曾有威胁、恐吓申请人的行为,申请人汪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汪某诉称其女儿杨小某受到被申请人的威胁、恐吓等,但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且经承办法官走访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未发现杨某有对杨小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蒲江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对申请人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杨某威胁、恐吓、跟踪、骚扰申请人汪某。
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向被申请人宣读了裁定书、对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并依法送达给了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将保护令执行到位,全方位监督被申请人的执行情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