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小知识科普
1、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2、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公安系统制定。居民身份证由户政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3、居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标准编制。
居民身份证号码由18位数字组成: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至14位为出生日期,第15位至17位为顺序码,其中第17位偶数为女性,奇数为男性,第18位为校验码。
4、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五年、十年、二十年、长期。其中: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
5、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户政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6、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7、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8、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9、公民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20元;对于公民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缴纳10元的证件工本费。
10、申办人采集人像注意事项:
(1)请穿着深色有领或者圆领上衣,勿穿制式服装;
(2)请勿佩戴美瞳类隐形眼镜;
(3)请将头发梳理整齐,不要梳得过高,请勿焗染过于鲜艳的发色;
(4)请勿佩戴首饰(如发卡、耳环、项链)等;
(5)请勿化浓妆,拍照时表情端庄大方;
(6)请勿对照片进行修改,以免人像比对时无法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