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点: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设法律援助窗口2个,提供法律咨询和受理法律援助,在三楼329室设法律援助工作室,负责联系受援群众、代理法律援助案件。
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
(一)“12348”法律服务热线:全国法律咨询专用电话。
(二)“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可转接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三)0955-7068598: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电话。
法律援助受理、投诉处理时限: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3条之规定,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第15条之规定,中卫市司法局在收到申请人、受援人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投诉后一般在45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权利救济方式: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9条之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卫市司法局提出,中卫市司法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投诉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悉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知悉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