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手机版  | 客服QQ:5967839  |  新加信息  |  更新信息  |  帮助中心  | 
当前位置: 首页 » 黄页资讯 » 教育与科普 » 正文

一男子微信群里骂人,赔偿5000元并赔礼道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1-03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26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公共场合随意辱骂他人或民事主体,轻则会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文明、理性待人接物是我们每个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工作群、业主群、家长群、团购群、同学群……,微信群已成为绝大多数人常备的工作和学习生活群聊工具,在微信群内群聊的人多了难免发生口角,但是发展为辱骂他人就可能惹出大麻烦。
  2023年1月以来,华蓥市阳和镇某村村民李某(男),在该村“村社微信群”内,多次粗俗辱骂同村村民代某(女)。无奈之下,代某选择报警。
  4月底,经过华蓥市高兴人民法庭、高兴派出所、阳和司法所开展联合大调解,李某最终以赔礼并赔钱5000元的“教训”,了却他在微信群里骂人引发了名誉权纠纷。
  祸起微信群内谩骂女村民
  在华蓥市阳和镇某村的村社微信群里,村民之间、干群之间经常就农活、生活、孩子教育等方面的事情相互沟通、彼此讨论。该微信群给大家提供了方便,受到大家欢迎。群里有239人,李某、代某都是群里的成员,时不时在群里“冒个泡”。
  1月26日,村社微信群里讨论某件事时,代某在群内发表的观点,引发李某不满。李某在群内以不堪入目的文字辱骂代某。代某对此有些不悦。
  2月27日,3月23日,李某持续在群里发表辱骂言论。
  李某除在村社微信群里辱骂代某外,还多次在私聊中辱骂代某。
  被李某三番五次言语粗俗辱骂,代某非常愤怒。
  代某认为,李某在微信群里辱骂她,群成员众多,等于公开辱骂,损害她的名誉权。这些言论不当、不实,对她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于是代某向华蓥市辖区派出所报案。
  在向华蓥市辖区派出所报案的前后,代某请人代写报案材料、复印相关证据、赶车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调解:赔礼并赔钱5000元
  华蓥市高兴派出所受理该案后,向高兴人民法庭、阳和司法所告知了该案的相关情况。“两所一庭”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调查表明:李某的确在微信群里谩骂代某,侵犯了代某的名誉权。
  4月25日,华蓥市高兴法庭、高兴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阳和镇人民政府大调解中心联合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公、法、司工作人员一上午的释法析理,李某终于认识到自己不对。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立即停止侵犯代某名誉权,在村社微信群内向代某道歉;在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李某当面向代某赔礼道歉;李某赔偿代某误工费、请人写材料费、复印费、电话费、车费、名誉损失费共计5000元。
  该赔偿款项当场兑现,调解成功后,代某表示不再追究李某的法律责任。
  提醒:微信群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手机微信、微信群、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虽是虚拟空间,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环境进行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可肆无忌惮、毫不控制。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公共场合随意辱骂他人或民事主体,轻则会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文明、理性待人接物是我们每个现代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备注:信息来源于公众号《广安政法》

打赏
 
关键词: 微信群里骂人
 
[ 黄页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黄页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