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一般就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因共同饮酒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其他共饮人才凸显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用大白话说,有人喝酒喝出事了才会追责。即某位饮酒人发生了意外、危险、损失,则共同饮酒人就可能担责。但也不是所有的共同饮酒人都肯定担责的,只要共同饮酒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不应该让其担责。
共同饮酒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这么一些:不劝酒不灌酒不逼迫别人喝酒的义务;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假如共同饮酒人做了如下行为,那就有可能要担责:
其一、强行劝酒灌酒逼迫他人喝酒。
例如,用言语刺激别人,“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就是交情不够”,“不喝,就不是男人”,“不喝,就不签单”等等;甚至不仅用言语刺激,还直接上手扒拉,硬给对方灌酒;或者利用某种优势地位或以对方的软肋要挟,逼迫别人喝酒,“不喝,这次的提干就无缘了”,“不喝,就把你的黑料曝光”等。
即便不用言语刺激或灌酒或逼迫,客客气气的敬酒劝酒,若对方已经明显喝醉了,喝高了,出现自控能力下降,身体有不适或异常,也是不妥的,肯能要担责。因为,敬酒劝酒者在故意追求让别人处于醉酒状态。人处于醉酒状态,发生意外、危险、损失的可能性会变大。
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如共饮人已进入兴奋状态无法自制,则应设法让共饮人停止酗酒;必要时通知其亲友或有关部门(110、120、共饮者工作单位等)到场排除危险。
其二、明知别人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
例如别人有病理性的醉酒、酒精过敏体质,或者患有不宜饮酒的疾病。或者别人刚服用过某些药物,喝酒会导致危险乃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劝人喝酒,就是“谋杀”。就算此时别人非要喝酒,也要友善提醒、拼命劝阻,这不仅是为别人好,也是为了自己好。
其三、不安全护送醉酒者。
酒足饭饱,各回各家。只管自己去了,不去管已经出现喝醉、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烂醉如泥等状态,无法情形控制支配自己行为的同席饮酒者,不安全护送其,这也是要担责的。
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出现意外,发生危险,产生损失的醉酒者,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最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饮酒过量的共饮者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
其四、放任醉酒者从事危险行为。
明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还帮醉酒者寻找其车辆,并眼看着其自驾而去;明知醉酒者不会游泳或水平一般,还带着醉酒者去水里游泳,帮其照看衣裤财物;明知醉酒者步履踉跄、跌跌撞撞,还陪其在墙头河堤高架路上散步谈心......
如此种种,若醉酒者出事情,同饮者难以脱责。
真正的好酒友不会让醉酒者处于危险之中而不加劝阻的。共同饮酒有风险,切勿劝他人喝酒,也不要眼看着他人喝高了却置之不理、放任自流。自己的斤两自己清楚,别人的深浅就不要用酒杯去衡量了,有百害而无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