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医保政策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提高了。《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0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文件依据
1.《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2号)
2.《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3〕20号)
二、变化情况:
(一)门诊统筹
调整前:
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
2.起付线:50元
3.报销比例:50%
4.单日报销限额:20元
5.年报销限额:400元
调整后:
1.在二级及以下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
2.起付线:取消
3.报销比例:50%
4.单日报销限额:取消
5.年报销限额:400元
6.将产前检查费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普通住院
调整前:
甲类: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乙类: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调整后:
乙类费用先行自付10%后,剩余的乙类费用和甲类费用一起(不含超限价、起付线)按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
(三)生育住院
调整前:
生育住院报销限额1200元。
调整后:
取消生育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规定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四)外伤住院
调整前:
外伤住院单次报销限额5000元。
调整后:
取消外伤住院报销限额,符合规定的外伤住院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五)年度支付限额
调整前:12万元
调整后:15万元
(六)异地住院
调整前:
1.市外就医需异地就医备案,长期备案住院待遇与本地一致,临时备案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
2.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调整后:
1.省内就医无需备案,待遇与本地一致;
2.凡办理了备案的跨省住院,住院待遇与本地一致;
3.非急诊且未转诊的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备注:职工参保对象同居民参保对象。
(七)特殊对象倾斜政策
调整前:
1.特困、孤儿、低保、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住院减免起付线。
2.低保+残疾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
调整后:
取消特殊对象倾斜政策
0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文件依据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1号)
2.《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宜医保发〔2023〕20号)
二、变化情况
(一)普通住院
调整前:
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甲类费用90%、二级医疗机构费用88%、三级医疗机构费用85%;乙类费用70%。
3.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调整后:
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比例:乙类先行自付5%以后,剩余的乙类费用和甲类费用一起(不含超限价、起付线)按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8%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二)分娩医疗费:
调整前:
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比例: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乙类费用70%。
3.最高支付限额:顺产3000元、难产3300元、剖宫产4000元。
调整后:
1.起付线:取消。
2.报销比例:乙类先行自付5%以后,剩余的乙类费用和甲类费用一起(不含超限价、起付线)按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8%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一并计入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15万元。
(三)人工终止妊娠:
调整前:
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比例: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8%、三级医疗机构85%;乙类费用70%。
3.最高支付限额:4个月以下人工终止妊娠400元、4~7个月人工终止妊娠1500元、7个月以上人工终止妊娠2000元。
调整后:
1.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2.报销比例:乙类先行自付5%以后,剩余的乙类费用和甲类费用一起(不含超限价、起付线)按一级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8%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一并计入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15万元。
4.生育门诊按原限额执行,超出限额外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
03,门诊慢特病
一、文件依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政策的通知》(宜医保发〔2023〕18号)
二、变化情况
(一)新增5个病种:癫痫,阿尔茨海默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肝豆状核变性。
减少3个病种:干燥综合征,支气管扩张,新冠肺炎肺纤维化。(已享受该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保留资格,按原标准享受待遇。)
(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提高
具体如下:
04,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一、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53号)
二、变化情况
调整前:
(一)职工二次补助
1.报销比例:个人自付费用(累计)>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50%的部分政策内费用按50%比例进行报销;
2.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
(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1.报销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12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0%比例进行报销;
2.最高支付限额:35万元。
调整后:
职工大额费用补助:
1.报销比例:个人自付费用(累计)>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半的部分,按50%比例进行报销;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金额>15万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0%比例进行报销;
3.最高支付限额:45万元。
来源:宜昌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