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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调整门诊医疗保险政策具体有哪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31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1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咸阳市调整门诊医疗保险政策,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全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相关门诊政策进行调整

咸阳市调整门诊医疗保险政策,为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不断优化完善全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相关门诊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完善门诊慢特病相关规定
  1、《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咸医保发[2023]9号)第八条修改为: 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不设置病种用药,凡与申请认定病种及其并发症相关的治疗或辅助治疗的药品均可支付。
  2、《咸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咸医保发[2023]9号)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异地安置申请鉴定通过人员,如因异地结算平台未能即时结算的,可在异地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现金垫资购药,一个自然年度( 限执行起付标准金病种 )或一个治疗周期 (限无起付标准金病种)结束后,凭正式有效票据、费用明细(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门诊病历(门诊病历中应明确与门诊慢特病相关的并发症,以及相关的检查、检验、药品、治疗等医疗处置,报销项目以单次就诊病历为参考)在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也可在市级统筹区域内持卡即时结算。
  3、《咸阳市门诊慢特病业务经办流程》(咸医保发[2022]44号)附件1中第一(二)3点修改为: 相关病史资料,即加盖骑缝公章的所申报病种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无住院病历时,可提供所申报病种近两年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两次以上门诊(抢救)病历复印件、门诊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 (原件) 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提交到统筹区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对于复审病种,可只提供近一年来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病历、相关的化验单及辅助检查报告及需要持续用药治疗的证明材料。
  4、《咸阳市门诊慢特病业务经办流程》(咸医保发[2022] 44号)中增加:已申请通过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若需变更或取消,如当年未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可随时申请;如已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则需在次年度且未发生门诊慢特病费用时,由参保人员向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方可变更或取消。
  二、调整门诊慢特病、特药报销政策
  1、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10%。
  2、在职、退休人员特药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85%。
  三、调整参保职工、居民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1.将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按照一级标准执行。
  2.参保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以及其他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纳入职工门诊统筹结算。
  3.将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报销比例按照一级标准执行。取消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诊次报销限额规定。
  本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

  来源:咸阳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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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咸阳市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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