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施行后,企业将面对的七大风险,具体是哪些风险啦,仔细看看下面的内容,读懂了之后针对性应对措施,对企业合规运行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一)公司设立风险
新《公司法》出台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注资缴付期限缩短、出资范围调整,逾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丧失股东权利,债务不能清偿时出资加速到期,出资不足的股东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合作时,企业要注意核查出资风险,约定违约责任。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股东出资期限,或者采取减资、注销等措施降低出资风险。
由于一人公司成立的限制性规定减少,但承担责任加重。独资企业注册要增加排查横向人格否认风险。由于股份公司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类别股、无面额股,资本运作与股权合作更加灵活。新设股份公司时要提前考虑股本类型、投融资形式。
(二)股东合作风险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程序、临时提案权、回购请求权制度,并将股东代表诉讼范围覆盖至全资子公司。
在管理控股企业及全资子公司时,控股股东对关键事项应充分协商,董事会应勤勉尽职,避免承担过错。在管理参股企业时,参股股东要结合新法规定加深管理参与度,主动积极行使股东合法权利,如发生争议可根据新法规定主动维权。
另外,新《公司法》放宽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限制、且不免除股权转让后转让方的出资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要做好受让方尽调、向其他股东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出资责任。
(三)公司治理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不再设上限;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允许公司不设监事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或在监事会设职工监事,或设职工董事;经理层职权纳入公司自治范围,不再明文规定。
新设公司应按照新法编制章程,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公司治理体系。已设公司的章程及治理体系同新法强制性规定冲突时,应适时修订调整,规避治理风险。
(四)董监高履职风险
新《公司法》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具体内容,加强了对关联关系的规范,增加了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了包括维护公司资本充足责任、依法履职、清算义务在内的一系列要求。董监高在履职时要紧扣忠实勤勉核心要义,注重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新《公司法》规定,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出现因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而担责。
(五)登记退出风险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项和程序,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公司要适应新法规则,主动履行公示等法定义务。
同时,新《公司法》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范围、辞任规则、行为后果、责任承担和不能担任情形,公司要规范法定代表人行为,防范法定代表人不当行为由公司承担后果。
(六)国资监督风险
新《公司法》对国有公司的规定由国有独资公司扩展为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要明确党组织支持作用、强化重大决策机制,同时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数量、职工董事名额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遵照执行。
(七)债券财会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注册职责划归证监会,明确公司债券可以非公开发行,并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范围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决策范围从股东会决议扩大到经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新法明确公司按比例分红、依法分红,且明确了分配时间。新增资本公积可用于补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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