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关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教育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且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经申报评审取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有关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制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及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推广,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健康发展。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重庆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法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
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成立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认定工作适时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传统工艺美术业内专家、院校教授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有高级工艺美术职称者应占半数以上。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形成的历史;
(三)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材料及技艺特点;
(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资料);
(四)制作者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经历和有关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得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应当将拟认定的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不得作为当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作品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在评审和表决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联名颁发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证书。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联名颁发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联名授予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五条 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评审委员会从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商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或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传统工艺美术;
(六)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加强传统工艺美术理论研究,举办传统工艺美术展览,组织国内外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与文化旅游、乡村振兴等融合发展。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我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关心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情形为其创作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开展品牌宣传、进行人才培养和学习进修等。
第二十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和经营。
加强人才培养,注重活化利用。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引导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强化产业化发展意识,不断提高传统工艺美术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省(区、市)引进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外省(区、市)工艺美术人才来渝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工作;来渝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本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经济信息委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或者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的;
(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
(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证书、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取消联名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取消联名授予的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渝府发〔2005〕124号)同时废止。
说明:关于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信息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