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一种行为。
二、为什么要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为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在2000年积极推进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的重要内容。2001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进行核查。
之所以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因为养老金以前是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状况比较熟悉,一般不会出现冒领养老金行为。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全国社保经办机构每个月要给几亿人发放养老金,因此无法及时掌握每个待遇领取人的状况。如果不开展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就可能会导致社保基金被死亡人员家属或服刑人员家属冒领,从而减少社保基金数额,进而损害所有参保人的利益。
三、哪些人需要进行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二)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1-4级工伤职工;
(五)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不按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的后果?
未按规定进行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相关社保待遇会被暂时停发,直至待遇领取人通过认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可以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社保待遇。
五、什么情况下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
(一)待遇领取人死亡的,其亲属要在三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四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或者其亲属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终止待遇领取人的领取资格,并办理支付丧抚待遇。
(二)待遇领取人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条例》的方方面面都与你有关,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对涉嫌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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