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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详细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26  作者:任登兰  浏览次数:1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阜宁县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详细解读

阜宁县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详细解读:民政政策惠及千家万户。为使更多群众知晓民政政策,提高社会救助公众影响力,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阜宁县民政局在这里对阜宁县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作一下详细解读。
  1,什么是低保家庭
  指经镇区(街道、社区)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2,阜宁县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阜宁县低保标准是每人每月730元,每人每月最低月补差不低于450元。
  3,什么是低收入困难家庭
指经镇区(街道、社区)认定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4,阜宁县“单人保”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重残“单人保”。成年无业的1-2级残疾人和3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纳入“单人户”。
(二)重病“单人保”。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可纳入“单人户”。
  5, 对低保家庭中特殊情形对象增发保障金是如何规定的
(一)对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退役军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少数民族居民,其本人每月增发低保标准20%的保障金。
(二)对低保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其本人按照低保标准的130%发放保障金。
  6,对低保“近亲备案”有哪些要求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民政局和镇区(街道、社区)社会救助经办工作人员以及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近亲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扶、抚)养关系的亲属等。
  7,对低保“民主评议”有哪些要求
(一)宣讲政策。镇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宣讲低保家庭资格条件,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四)形成结论。镇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镇区(街道、社区)。
  8,对“赡(扶、抚)养费标准有哪些规定
  具有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标准:
(一)有法律文书。按照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二)无法律文书。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抚、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三)无赡养能力。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9,对低保对象公示有哪些规定
  确认同意的低保对象,应当在镇区(街道、社区)和村居(社区)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公示时要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10, 低保金委托代管有哪些规定
  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保管。无行为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其他亲属代管的,可由镇区(街道、社区)与代管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管工作。
  11,对低保从业人员容错免责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12,阜宁县办理低保有哪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委托人、村居帮办人)向镇区(街道、社区)为民服务中心救助窗口提交核对授权书和家庭陷入困境的资料。
(二)镇区受理。救助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理由。
(三)信息核对。镇区(街道、社区)委托县民政局核对机构通过全省联网核对系统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
(四)镇区审核。镇区(街道、社区)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依据核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在村居公示栏公示。
(五)镇区确认。公示无异议,不再民主评议,由镇区(街道、社区)研究确认,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低保待遇,同时建立档案和确定保障人数和金额。
(六)银行发放。县民政局按月汇总审核全县低保金发放台帐,报送县财政局、驻县民政局纪检组备案,由银行发放。

  13,阜宁县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
  一、哪些对象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无劳动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1至3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四)1至2级肢体残疾人。
(五)1级视力残疾人。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是如何规定的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无履行义务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3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哪些规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能否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合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六、对特困人员的财产管理有哪些规定
  特困人员拥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个人全部财产的权利;特困人员的动产及房屋,属于特困人员所有(由村集体或政府无偿提供的除外)。特困人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村民委员会应当保障特困人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特困人员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代种或以其他形式依法流转,收益归农村特困人员所有。
  七、对特困人员遗产处置有哪些规定
  (一)遗赠扶养协议处理。特困人员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
  (二)遗嘱继承处理。特困人员立有合法遗嘱的,其遗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有。
  (三)法定继承处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困人员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所有。
  (四)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无人继承、无人受遗赠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用于公益事业;特困人员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4,阜宁县低保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哪些对象属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哪些对象属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可转介医疗救助、保险救助和托底救助。
  四、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标准有哪些规定
  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家庭人口和影响基本生活的时间长度,镇区(街道、社区)可给予1-3个月低保标准,县民政局可给予4-6个月低保标准,特殊情形,一事一议救助。
  五、临时救助对特殊情形困难群众有哪些优惠方式
(一)急难型困境家庭由镇区(街道、社区)或县民政局先行直接救助,无需进行家计调查,在2天内办结,特殊情况现场救助或当日办结。
(二)临时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跟进救助、分阶段救助”等方式,不再重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重大生活困难,及时“一事一议”实施救助。
(三)原建档立卡一般贫困户、低保、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陷入困境申请临时救助,不再进行收入、财产调查和核对,重点核实家庭重大支出情况。
(四)放宽户籍地限制,在我县遭遇急难事件的县外人员,由急难发生地镇区(街道、社区)或县民政局就地实施临时救助。
(五)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等对象,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规程审核确认。

  备注:关于阜宁县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详细解读的惠民信息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头是阜宁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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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阜宁县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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