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生活保障篇(一):共同生活成员界定
一、什么样情况可以被认定为低保?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某县目前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48元)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哪些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以下简称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指1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的人员。
配偶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原则上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按有利入保原则,可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也可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义务关系但未长期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应视为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不受居民户口簿所记载成员的影响。
低保审核中,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合计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其他未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按规定计算其给付的赡抚养费,并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三、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呢?
有。下列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被逮捕羁押等人员;
(三)经法院宣告失踪,或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书面确认失联满2年的人员;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篇(二):家庭收入认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中家庭收入有哪些呢?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总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二、具体哪些应当计入家庭收入呢?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 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三、哪些特殊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呢?
以下项目不应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含“五老”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奖励金、护理费及生活补贴,一次性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等;
(三)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扶助金,归侨、台胞等生活补助费;
(四)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网络平台对因受灾、住房、医疗、就业、就学、托养、移民、高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给予的专项补贴、帮扶补助或抚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六)政府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其他按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家庭收入该怎么进行核算呢?
家庭收入应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核算,并按以下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可扣减的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不超过1000元)。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3岁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实际照护人或当事人的非固定就业收入;
(四)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开具的相关年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补贴等)核算收入;
(五)从事个体工商营业、打零工或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的,以实际经营、劳务、收成所得收入核算。从事非稳定就业且无法计算收入的,参照就业地行业收入标准或者最低工资标准核算;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核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核算。
(七)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应给的赡抚养费按以下方式核算:
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核算;
②无法律文书,又能够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请人赡抚养费={义务人家庭全部收入-(义务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数×当地低保标准2倍)}÷2÷义务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应赡抚养人数;
③法定义务人是低保家庭的,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法定义务人属低保边缘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5%核算赡抚养费总额;无法律文书,又无法核算法定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义务人属除以上两类外的其他家庭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算赡抚养费总额。
五、家庭收入核算中是有没有特殊情形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
有一种情形可以。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022年我县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07元),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的(人均金融资产低于53856元),无需核算法定赡抚养费。
例:进城务工的村民老方因病半年前返乡,利用部分银行存款在村里开了家小卖部,妻子在家种地,儿子今年获得了学校的奖学金。为补贴家用,老方将家里的一间房屋出租,仍觉得家庭生活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申请。老方家的下方收入中,应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有()
A 老方家种地的收入
B 老方儿子的奖学金
C 老方家的小卖部收入
D 老方家的房租收入
E 老方在银行存款利息
解析: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1)工资性收入;(2)经营净收入;(3)财产性收入;(4)转移性收入;(5)其它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本题应选ACDE
3,最低生活保障篇(三):家庭财产认定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该怎么认定呢?
根据《某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条例,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工程机械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经村(居)确认属实,可予以豁免。
二、特困人员救助如何办理?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某县目前年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8976元,即35904元)及以上的;符合靠家庭供养重度残疾人(含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人纳保的,其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71808元)及以上的。
(二)有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实际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及以上的;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同时有小产权房和产权住房的;申请低保前1年内或在保期间有购置产权住房或商业用房、新建小产权房的(重病、重残单人纳保的除外)。
(四)经商办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五)故意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抚养费等经济利益,并足以影响低保认定的。
(六)有自费留学或自费就读高收费幼儿园、中小学,自费就读高等院校的高收费专业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其他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
三、那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的家庭财产有哪些规定?
申请人的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有下列生活富裕情形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已纳入低保的应予退出:
(一)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2022年我县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07元)以上的。
(二)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在当地年低保标准8倍(71808元)及以上的。
(三)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
(四)有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五)其他生活富裕情形。
4,四、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怎么核算?
申请人其他家庭财产按下列规定核算:
(一)在家庭金融资产中,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债务部分,以及重病医疗、残疾康复和托养照护、普通高校就学、农村危房改造、造福工程搬迁等预期刚性支出需要,有确切证明的,应相应扣除。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不能提取的,不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三)因房屋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新建、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因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及过渡安置期生活必需等可预期支出的部分可予扣除,扣除后剩余部分应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四)列入造福工程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残疾人安居工程等扶持范围,在政府补助和社会帮扶下兴建、修缮自住房或购买自住产权房的,可认定为符合纳保条件。
(五)除意外保险性险种外,按规定受益人(投保人)为申请人、且可提取的储蓄性保险的金额部分计入家庭金融资产。
案例:张某,男,57岁;妻吴某,54岁,智力一级残疾人;儿子王二,28岁,拥有小车1部(车辆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14.7万元);女儿王三,18岁,在校学生。现王某向乡镇政府申请将其妻陈某纳入重残单人保,陈某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解析:陈某符合低保条件。《某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条例中规定赡抚养法定义务人拥有中高档小车(按有效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在15万元及以上的确定)、有中大型船舶或工程机械的不得申请低保。案例中其家庭拥有小车1部(车辆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14.7万元),可以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