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重点要求有哪些?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1,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的标准
(1),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第265条)。投资关系主要是指持有股权的行为,例如直接持有股权,基金公司投资;协议主要是指代持协议、投资协议等;其他安排一般为亲属代持、员工代持。
(2),控制权
对拥有控制权的人,也可以称之为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16年9月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增加了一款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实质认定条件:“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 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3),无实际控制人
参照上述规定,若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视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结构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 控股股东;
(二)不存在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情况;
(三)单个 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
(四)单个董事无法控制董事会;
(五)股东间无一致 行动协议;
(六)单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支配公司重大财务和经营决策;
(七)公司的实际情况。
对于有限公司,参考以上标准适用。
2,公司为实控人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其股东或实控人担保的,应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为他人担保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无权为公司向股东或实控人担保作出决议。另,受实控人支配的股东在上述事项中无表决权。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实控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上市公司应披露实控人的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实控人上市一年内转让股票可以有例外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6,实控人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7,实控人指示董高分侵害股东、公司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限制:章程中的限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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