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森林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川林防函〔2023〕670)要求,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森林防火区(含草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权利。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有详细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均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广元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839-3238442,举报邮箱:gylyxxbs@126.com,举报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新区米仓路8号。
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禁)火命令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香、烧纸、点烛、吸烟、野炊、烤火、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户外露营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生产性用火;
(三)未经审批的焚烧疫木、爆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工程性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区域携带、使用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 市林业局和各县(区)、广元经开区林业主管部门均可受理全市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
市林业局负责其直属单位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发放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广元经开区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第三章 核查和办理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林业主管部门按层级组织核查办理;跨县(区)的举报由市林业局或者指定县(区)负责核查办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林业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条 举报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每半年对举报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200元至500元;
(二)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三)发现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并经核实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奖励。
(四)对为各级挂牌督办森林火案的线索举报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贡献者,经审核后可以适当增加奖励金额。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可以视情与第一时间举报人分享奖金,分享比例不得超过奖励金额的50%。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被举报的事项正在或已经被处理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的事项核查不属实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励,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在核查属实后3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9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市林业局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初部门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县(区)、广元经开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前款规定的重点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备注:关于广元市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地方法规信息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广元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