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详细介绍
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根据残疾人才能特色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面向群体】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含)以上的政府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面向群体】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政策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面向群体】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免征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面向群体】 企业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面向群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二)《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33号)。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何申报?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即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年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具体内容请关注当地残联公告)。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在申报期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申报,残联将根据所提供材料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网上申报:
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首页,点击“联网认证”。
进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选择您需要办事的地区,进入申报系统。
线下申报:
用人单位需到企业所在地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申报,必须携带所安排残疾人残疾人证原件、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医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建议提前与残联联系明确全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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