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等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方式
1、通过热线进行举报,0535-5217323
2、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地址:栖霞市山城路90号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栖霞分局);
3、通过“栖霞环境”微信公众号进行举报;
4、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举报。邮箱:qxjc0907@163.com
二、举报内容
1、未办理环保等相关手续而违法生产经营的“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被关停取缔又死灰复燃的。
2、生产过程中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3、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违法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以及倾倒填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污染物的。
4、在闲置房屋、厂房等,利用暗管、罐车、渗井、渗坑、废井、坑塘、沟渠、容器等非法储存、排放、倾倒、处置工业液体和固体等危险废物的;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6、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7、涉及水、大气、生态、固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其他违法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奖励
对提供线索并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严禁捏造事实,恶意举报。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执法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举报前违法行为已被处罚且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举报人未提供本人真实姓名等有效信息或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的;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实际违法行为不符的;不属于生态环境领域问题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监督,共同推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备注:关于栖霞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方式的信息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来源于栖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