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长春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长春市行政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关于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面用一图来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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