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办理出生入户登记户籍业务程序、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
一、办理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2年修订版)》、《蚌埠市户口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蚌公治安〔2017〕258号)
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非婚生育子女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办理程序
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申请及材料,派出所窗口受理,凡不满6周岁的婴儿,现场办理。6周岁以上属户籍补录,需由二名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综合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县局审批。
四、申报材料:
第一、有《出生医学证明》特殊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由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后办理:
(一)婴儿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落户或依双方协商结果办理。
(二)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除外),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先将父亲或母亲户口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再办理出生登记。
(四)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一方属非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高校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五)父母双方均为现役人员且户口均已注销的,子女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派出所或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办理出生登记。母亲为女士官且户口已注销,婴儿要求随母入户的,可以在女士官驻地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健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对无法核实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出生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婴儿出生日期的材料,户籍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第三、华侨子女国内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
(三)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国外出生登记
本人出生在国外且具有我国国籍,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我国公民,回国后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回国后可以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二)本人回国使用的我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义的,由设区市(含)以上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三)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交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五、办理时限: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派出所户籍工作人员当场办结;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第二次办结。对于须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因涉及多个派出所或者其他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发函调查的,不包括在十个工作日内),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局(分局);县(市、区)局(分局)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正常工作时间(早上8:00-12:00 下午2:30-5:30)
六、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七、办理地址:固镇县各派出所
八、监督电话:县局治安大队:607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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