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白马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治理扬尘污染,保护环境,宣汉县白马镇特此起草了一份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望各单位和个体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镇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成扬尘污染,是指在城镇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污染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宣汉县白马镇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镇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封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土尘土带出工地
第十一条,运输沙、石、水泥、土方、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封盖严密、严禁撒楼。
第十二条,城镇主、次干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清扫保洁应采取湿法作业。道路旁树木、草坪、护栏、站台等公共设施应定期冲洗,保持清洁。街道保洁应专人负责,并在每日凌晨7时前清扫完毕。
第十三条,城镇道路分车带、人行道、住宅小区和单位驻地裸露泥土应及时绿化或硬质覆盖。
第十四条,汽车站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设施及场地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矿石、煤矿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堆放场地,必须设置围栏或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说明:关于宣汉县白马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仅用于学术及公共领域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