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民政特困政策
一、什么是特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简称特困,是政府的重要惠民政策。是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进行全额补助的一种救助制度。实行“应救尽救、应退即退”动态管理机制。
二、申请特困的条件
根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凡持有开江县户籍的居民,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能力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申请特困程序
(一)提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确定该人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特困时,申请人只需提供“一证两书”,即身份证(户口簿)、财产核查授权书、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二)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三)入户调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人员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协助调查,同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特困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四)乡镇审核。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姓名、地址、家庭人口,入户调查情况,审核结果,拟保障人数和保障类别。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街道)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五)资料审查。县民政局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六)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备案特困申请,以及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特困申请应入户调查。
(七)县级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不符合条件、不予确认同意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核确认后,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打卡直发。对符合特困条件的对象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打卡直发。
四、哪些对象可以提出特困申请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以上三类人员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能力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五、特困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特困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对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予以批准的;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
开江县民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政策
一、享受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申请时应持有关部门或组织发放的有效证件;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主管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主管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材料;服刑在押、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材料;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二、政策补助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集中供养1600元/月;分散供养1200元/月。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审批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保障情形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后回复申请人。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保障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
(四)终止。具有以下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从其年满18周岁的次月停止发放。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后,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
开江县民政救助咨询电话:0818-8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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