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一直以打造“温情法援”民生服务品牌为目的,以“应援尽援优援”为宗旨,通过开通绿色通道、开展上门服务、组建法律援助律师团队、法律援助力量下沉等方式,倾心倾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还逐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按照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要求,对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维护合法权益的,不再审查经济困难,一律提供援助。
目前,已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为基础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实现了即时援助、就近援助,有力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促进了法律援助向纵深发展。
我们将持续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强化质量监管,深化‘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群众知晓率、首选率和满意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昆明市晋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服务热线电话:0871-67800148。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满足的经济困难条件认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如您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不受经济困难状况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申请材料后,如材料不齐,法律援助机构将一次性告知您补正;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并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案件承办人员。
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1.无需向法律援助机构或承办人员付费;
2.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3.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5.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6.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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