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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和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9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59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和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号码如下:

  1,景洪管理部业务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缴存业务咨询:0691-2121323,提取业务咨询:0691-2147895,贷款业务咨询:0691-2166770 , 地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大厅A区

  2,勐海管理部业务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缴存业务咨询:0691-5128261,提取业务咨询:0691-5128261,贷款业务咨询:0691-5198512,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服务区2

  3,勐腊管理部业务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缴存业务咨询:0691-8125323,提取业务咨询:0691-8125323,贷款业务咨询:0691-8125136,地址:勐腊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四楼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咨询电话号码的信息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

  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事项解读内容如下: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的制度优势。现就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政策调整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通过调整优化提取政策,为缴存职工提供多种类便捷化的提取服务,增加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灵活性,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效能。

    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一)调整内容

  调整前: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调整后: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二)政策释义

  1、为解决职工因工作安排需要暂时性外派期间支付租房费用的问题。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后取消了租房地为缴存地的限制,放宽为职工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需要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房管交易所办理后才能取得,如遇房屋出租人不在本地时会给职工带来租房困难的问题。租房提取政策调整后取消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3、取消查询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

(三)调整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无房职工支付租房租金的,应在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取得无房证明或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协议)之日起申请。

   调整“按月冲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一)调整内容调整前:在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且选择“按月冲还贷”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调整后:在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取业务。

 (二)政策释义取消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和共同贷款人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正常缴存而不能申请按月冲还贷签约的限制。

  (三)调整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增加购建自住住房后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一)政策释义购建自住住房后续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自政策发布起,首次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未达购房支出总额的,可继续提取,至累计提取金额达实际购房总额的行为。所购建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二)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住房支出。

  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解读

(一)政策释义纳入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提取总额不超过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项目中的个人实际出资费用。提取申请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依据根据《国办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文件,建立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积极推动居民出资参与改造,支持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免责说明:关于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事项解读内容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头是西双版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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