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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您服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11  作者:任登秀  浏览次数:30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您服务,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如有需求,可到下列地址现场咨询: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民生路乌拉特前旗司法局一楼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咨询电话:0478-3267880,乌拉特前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

  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因经济困难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经济状况证明表,如有能够说明经济状况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可以一并提供;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援助机构审查

  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2.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3日内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本所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安排本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对于通知辩护或者通知代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要求指派律师的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约见(会见)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调查与承办案件有关的情况,帮助受援人通过和解、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开庭审理各项工作,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五),结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并自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归档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结案归档材料齐全规范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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