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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划定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5-31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93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永仁县金沙江禁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开展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渔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等行为。

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云农通告〔2021〕第28号)、《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楚雄州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楚农通〔2022〕第11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楚雄州大姚县等3县市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划定的批复》、《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划定的通知》,为进一步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禁捕管理秩序,规范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垂钓行为,结合实际水域情况,现将休闲垂钓区域向社会公布。

  一、休闲垂钓区域

  1.永兴乡白马河村委会灰打麻(经度101.490757,纬度26.451093)至白马河村(经度101.503249,纬度26.434784)。

  2.拉姑村委会丙令河口(经度101.442780,纬度26.401548)至那干得沟(经度101.446525,纬度26.412482)。

  3.昔丙村委会丙令拍(经度101.415095,纬度26.350804)至丙令拍(经度101.414848,纬度26.357486)。

  二、休闲垂钓区管理相关规定

  1.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范围内,除已划定、公布的可垂钓区外,其余区域全年禁止垂钓。

  2.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天然水域鱼类自然繁殖期,此时段禁止一切垂钓。

  3.在垂钓区域和时间范围内从事垂钓的个人(以下简称垂钓者),应当在云南省垂钓管理小程序“云渔通”上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应包含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信息。

  4.垂钓者,通过微信搜索“云渔通”小程序,添加关注后按照操作步骤进行垂钓备案,待审核通过后即可前往批准的垂钓区域进行休闲垂钓。

  5.休闲垂钓只能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且必须使用合法合规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6.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销售、收购钓获物。

  7.禁止垂钓《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和省级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8.每人每天钓获物不得超过5公斤,钓获物单尾需达150克以上(小野杂鱼除外),钓获物超出部分和单尾钓获物小于150克的应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9.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

  10.文明垂钓、生态垂钓、安全垂钓,自觉服从相关监管部门及永仁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第三方主体管理。垂钓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由垂钓者自行负责。

  11.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须按《云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期间因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批。

  12.永仁县金沙江禁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相关工作,适时开展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渔联合执法活动,依法查处非法垂钓等行为。

  13.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垂钓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休闲性垂钓之名进行生产性垂钓的,将严肃查处,确保垂钓行为规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监督。

  永仁县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县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水体生态平衡,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渔业条例》《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关于规范楚雄州长江流域禁捕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域内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组织垂钓的单位和直接从事垂钓的个人及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和钓获物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是指我县境内全长27公里的金沙江干流水域,其中永定镇境内7公里,始于界牌梁子,止于摸鱼乍箐口;永兴乡境内20公里,始于万马河门口,止于灰拱箐口;含永兴乡昔丙村委会万马河啌咔桥外侧至金沙江集水区域和永兴乡拉姑、白马河村委会沿金沙江公路下的金沙江集水区域。

  第五条  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垂钓行为。禁渔区是指军事管制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除去划定的垂钓区之外的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渔期是指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的春季鱼类产卵期,在此时间段内,金沙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一切渔事活动。

  第六条  野生渔业资源属于国有资源。

  第二章  垂钓管理    

  第七条  垂钓行为需在划定的垂钓区内和禁渔期外,且应在云南省垂钓管理小程序“云渔通”或县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垂钓区域是经省州农业农村部门批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开发布的区域。

  第八条  休闲垂钓实行实名登记备案管理及收费管理,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由发改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第三方主体实施。 第三章  垂钓行为管理规定

  第九条  开展垂钓时钓具数量限一人一杆一线一钩。

  第十条  垂钓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双钩(即2颗鱼钩,含2颗)以上的鱼钩;钩宽超过2厘米(不含2厘米)的鱼钩;

(二)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爆炸钩、锚鱼钩、卡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使用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窝料、钓饵;

(五)利用船、艇、排筏、其它水上漂浮物等工具;

(六)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器具、饵料、窝料;

(七)使用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八)垂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10cm)的幼鱼苗种和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九)其他禁用的钓具和钓法遵照《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

  第十一条  禁止垂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一级保护水生动物长江鲟(俗名达氏鲟)、二级保护水生动物胭脂鱼(俗名亚洲美人鱼)、圆口铜鱼(俗名耗子鱼、水鼻子)、长鳍吻、长薄鳅(俗名花鱼)、金沙鲈鲤、细鳞裂腹鱼(俗名细鳞鱼)、大鲵(俗名娃娃鱼)、岩原鲤(黑鲤)等名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之中的物种。误捕到必须立即放回原水体,误钓致伤的应当及时进行救护后再放生。钓获《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生物名录》和《云南省外来入侵物种名录(2019版)》上的物种(如小龙虾、巴西龟、牛蛙、食人鲳、食纹鱼、清道夫等),不得放入原水体及其它开放水域,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垂钓时应主动避让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鱼,常见钓获物应当符合下列规格:青鱼1000克、草鱼1000克、鲢鱼1000克、鳙鱼1500克、鲤鱼400克、鲫鱼50克、长吻鮠1000克、大口鲶1500克等,小于上述规格的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第十三条  垂钓所得渔获物每人每日不得超过5000克且不得进行交易,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物单尾重量超过5000克的,可以留取,其它渔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赛事)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永仁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结合垂钓场所环境,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接受监督检查。个人行为的垂钓活动,垂钓人员应当具有安全意识,具备从事野外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员应有成人陪同,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垂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由垂钓者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垂钓人员禁止通过水路进入垂钓区。禁止夜间(当日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的时段)垂钓。

  第十六条  垂钓人员应增强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不得向电站库区或者岸边丢弃垃圾、废弃物和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及过量投放饵料。离开垂钓区时,应当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七条  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县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单位或机构分工协作负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统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我县垂钓综合管理,建立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协调各部门开展垂钓联合执法工作。

(二)县公案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非法垂钓行为和非法交易行为及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协助乡镇、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管理垂钓工作。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相关流通环节的监管,对渔具店禁售渔具、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等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农贸市场、超市、餐馆等地交易垂钓渔获物及禁钓工具设备等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船舶非法营运行为;涉水乡镇负责查处“三无”船舶和利用非营运船、艇、排筏、水上漂浮物等运送垂钓人员的非法垂钓行为。

(五)州生态环境局永仁分局负责查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非法垂钓行为。

(六)乡(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日常监管和渔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七)河长办将休闲垂钓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绩效考核。

(八)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协调做好垂钓管理工作。

  第五章  违法违规处置及奖励机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相关要求进行垂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规定的,按照《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社会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机制,对不按规定垂钓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永仁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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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沙江禁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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