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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02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5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

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北片区开发建设土地及房屋征收的通告(富政通〔2024〕2号):为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令(第590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决定对富宁县城北片区开发建设项目范围内已报批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富宁县城北片区开发建设项目。

  二、征收主体:富宁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富宁县自然资源局、富宁县住建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新华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范围:东至那力村,南至原323国道一线,西至鑫帝路延长线,北至高速公路一线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六、征收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审批、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房地产交易、营业执照、户口迁入或分户等相关手续。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开垦耕地和抢栽抢种农作物、果树果苗等,不得实施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得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不得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不得将被征收的房屋买卖、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典当,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不得续建。违反以上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本通告发布之前的乱占滥建行为,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十、被征收人房地产产权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产权调查和认定。

  十一、《富宁县城北片区开发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另行公告。

  办公地址:富宁县富洲广场罗马柱背后(防火办三楼)。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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