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遏制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迫在眉睫,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一、主动了解相关政策
(一)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2.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法律法规方面的规定,充分表明了保护耕地的决心不会动摇,保护耕地的措施只会越来越严。全体人民群众都是耕地保护的“守护者”,要做到早发现、早反映、早制止、早查处,尽可能把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自觉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 推广使用测土配方施肥、增施有机肥等措施,减少化肥使用量,提倡实施水旱轮作、休耕轮耕,改良土壤、提升地力。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坚决不售卖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减少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杜绝农药残留。
各位群众,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基础和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保护耕地,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努力,增强耕地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现违法违规占用(破坏)耕地行为,要勇于制止,并及时向属地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实时举报反映,切实保障粮食安全、耕地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