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县全体居民:依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江城哈尼族彝族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的公告》相关规定,现将江城县辖区内禁渔区、禁渔期相关管理规定提示如下:
一、禁渔区:江城县域内的勐野江流域、李仙江流域、曼老江流域及所有分支河流、溪流、水库、坝塘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期:禁渔期实行阶段性管理,禁渔时间为3月20日起至6月30日。
三、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除休闲垂钓外的捕捞活动。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2022年4月6日高法、高检《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呼吁广大群众行动起来,共同监督,踊跃举报此类非法行为!
备注:关于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辖区内禁渔区、禁渔期相关管理规定的信息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来源于有关机构的公开内容,在此经过整理并转载,唯一的目的是通过互联网传播便民惠民信息。由于时间等原因,难免使信息发生变更,此信息如有侵权,或者差错,请联系删除,直接联系中文黄页网客服电话(187-8199-3958微信同号),一定会及时删除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