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豆腐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的通告:为规范石屏豆腐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促进石屏豆制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豆腐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事豆腐生产加工的企业小作坊必须按照规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二、从事豆腐生产加工的企业小作坊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和安全无害的设施设备,保持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和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三、从事豆腐生产加工的企业小作坊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达标排放污染物。
四、从事豆腐生产加工的企业小作坊必须在2023年5月10日前按照通告要求自检自查整改到位,经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县人民政府将组建执法队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希望各企业小作坊相互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整治内容:异龙湖流域内,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废水、粉尘、固体污染物等未达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豆腐皮、鲜豆腐、桶漂豆腐、水豆腐加工小作坊。
整治要求:
(一)对园区外废水、粉尘、固体污染物等未达标排放、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的豆腐皮、鲜豆腐、桶漂豆腐、水豆腐加工小作坊彻底关停取缔,基本达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取缔标准,并按照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二)园区外豆腐皮、鲜豆腐、桶漂豆腐、水豆腐加工小作坊关停后可申请入住石屏豆制品特色产业园区生产,其中:鲜豆腐、桶漂豆腐、水豆腐可申请入住石屏豆腐文化产业园区(城东)租赁厂房生产。豆腐皮加工企业(户)可申请入住石屏豆腐文化创意园区(老牛塘)租赁厂房生产。
备注:关于石屏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豆腐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的信息,在此特别作出免责说明,此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