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对辖区内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一审宣判,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手机及零配件销售、手机维修、话费充值、手机卡开通等业务。
被告人郑某某在马关县经营手机店,办理手机维修、话费充值、手机卡开通等业务。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郑某某在办理手机业务过程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800余条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淘宝、京东、抖音等网络平台新用户,从中获利人民币11151.89元。
法院认为,郑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获利人民币11151.8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综合考虑郑某某的犯罪动机、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郑某某深表悔意,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罚金。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不要轻易将电话号码、身份信息等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防止被不法人员利用。
备注:手机经营店老板因为侵犯个人信息被判刑,此信息来源于马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