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惠企政策(5条)的具体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适用对象:保山市隆阳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适用对象:保山市隆阳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相关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三)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适用对象:保山市隆阳区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相关标准: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四)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7号)。
适用对象:保山市隆阳区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相关标准: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云南省上浮20%)。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
(五)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适用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相关标准: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咨询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布的联系电话。
免责说明:关于保山市隆阳区税务局惠企政策(5条)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