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鹤庆县全县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和乡镇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对鹤庆县全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进行统一规范。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指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二、总体要求:按照“谁产生、谁处置”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三、建筑垃圾的运输: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须在开工前到县政务中心城管窗口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核准书》,提交符合规范的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去向、运输方案、进出工地的管理措施和其它相关内容。县城规划区范围外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项目,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管,并报县城管局备案。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核准书》,出工地必须登记、清理轮胎和车身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抛撒,同时按核准的线路、时间、车辆进行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服从城管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主动接受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须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属地范围内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储运消纳场(转运调配场)管理。
(三)县城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全面加强在建项目运输建筑垃圾的监管,强化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重点打击整治污染路面、乱倾倒抛洒建筑垃圾和混装其它垃圾的行为。
四、建筑垃圾的处置:
(一)鼓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参照《建筑垃圾就地分类及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建标标函〔2019〕154号)就地消纳、处置建筑垃圾,或按照相关规划、规定、规范多渠道处置建筑垃圾。
(二)鼓励社会各界按照相关规划、规定、规范,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单类或综合处置场(厂),支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建筑垃圾,根据规定须向县城管局申报,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三)鹤庆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设临时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转运调配场)。没有合规处置渠道、处置场所及不具备运输条件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垃圾转运至临时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转运调配场)或自运、委托转运至鹤庆县森和建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处置费用根据建筑垃圾数量、类型自行协商确定。后续其它处置场所根据建设情况,由县城管局适时公布。
五、其他事项
(一)欢迎社会各界对全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共同维护环境卫生,打造清洁鹤庆(举报单位及电话:县城管局,0872-4122552)。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进行处罚。
备注:关于鹤庆县对全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于鹤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鹤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