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剑湖水域实行封湖禁渔相关事项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剑湖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有效保护剑湖湿地水域内的动植物及鱼类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剑湖水域实行封湖禁渔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我县自然气候条件以及剑湖湿地水域鱼类产卵繁殖的规律,决定从2024年4月1日起至7月31日对剑湖湿地水域实行封湖禁渔保护管理(计122天)。在封湖禁渔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入湖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剑川县林业和草原局、剑川县森林大队、剑川县农业农村局和剑湖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是在剑湖湿地范围内行使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各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支持和接受保护区巡护人员的管理。县级相关部门保护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在封湖禁渔期内决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入湖进行捕捞等生产生活作业活动。
三、在封湖禁渔期,倡导剑湖周边所有船只实行统一停放登记管理(停放地点为原剑湖渔队大鱼塘),待封湖禁渔结束后由船主本人领回并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每艘船一次性600元(按每月150元)补助。
四、在封湖禁渔期内,对入湖非法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违法所得等处罚;对抗拒管理、扰乱湖区治安、破坏禁渔秩序等违反封湖禁渔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确保剑湖湿地封湖禁渔工作取得实效,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线索经执法部门查实,对违法违规人员及时予以严厉打击、并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