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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1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为进一步规范化肥等农资价格稳定,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全力保障春耕生产,引导全县相关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厉打击扰乱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人民群众满意的农资市场经营环境,现对全县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在化肥、农药、农膜、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肥料产品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标称具有农药功能、标签标识混乱等;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恶意攀附他人商誉;不得有强制交易、强行搭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要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及自身价格行为,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欢迎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各类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以上信息源于临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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