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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5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关于开展九江市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关于开展九江市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实行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根据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一)申报审核对象

  九江市2023年1月-12月,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审核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用人单位可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进行线上年审申报,系统申报成功到办结年审结果的时限为22个工作日。

(三)申报方式

  实行全程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法人账号登录江西省政务服务网,首页点击“切换区域”选择“九江市”→“部门”选择“市残联”→板块选择“行政确认”→事项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四)申报材料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相关说明

  1.自2023年1月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按规定征收残保金。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审核,可直接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

  二、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一)申报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4月-7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征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征收机关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申报征收方式

  1.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按照同级残联执行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规程相关要求,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其他单位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网上申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2.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传递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数据,按规定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对符合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2.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若干措施的通知》(九府发〔2022〕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住宿、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减半收取2023年度残保金。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及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九江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八里湖新区市民服务中心西附楼四楼A区419室

  电话:0792-8573567

  九江浔阳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长虹大道66号浔阳区政府

  电话:0792-8217486

 九江濂溪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九莲南路399号

  电话:0792-8268890

  九江柴桑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柴桑区二中路52号

  电话:0792-6812439

  九江开发区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九瑞大道188号

  电话:18897921056

  九江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

  地址:八里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附楼2楼

  电话:0792-3906105

  九江永修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新城大道白莲广场对面康复大楼

  电话:0792-3231574

  九江湖口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双钟镇上埠路4号

  电话:0792-6333528

  九江庐山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南康镇紫阳南路47号

  电话:0792-2666134

  九江德安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宝塔大道60号

  电话:0792-4331993

  九江修水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义宁镇山谷大道475号

  电话:0792-7221466

  九江武宁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武宁县市民服务中心东区3栋

  电话:0792-2779859

  九江彭泽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龙城镇龙泉路

  电话:0792-5664533

  九江共青城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江益镇共安大道(万商城对面)

  电话:0792-4357856

  九江瑞昌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湓城东路25号

  电话:0792-4218597

  九江都昌县残疾人服务中心

  地址:都昌镇人民路15号

  电话:0792-5211454

  来源于九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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