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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封洲禁牧”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6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封洲禁牧”的公告

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封洲禁牧”的公告。为进一步阻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保护疫区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河道管理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在血吸虫病疫区乡镇实行“封洲禁牧”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封洲禁牧”范围主要指鄱阳湖周边的南康镇、海会镇、白鹿镇、温泉镇、星子镇、蛟塘镇、蓼南乡、沙湖山管理处境内的草洲、滩地等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警示标志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维护。

  二、从即日起至封禁解除前,禁止任何个人和集体进入上述区域内放养牛、羊、猪等牲畜或引种在上述区域内培育的植物和农作物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养殖户要自觉做好舍饲圈养,加强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有效杀灭血吸虫卵,避免带病牲畜粪便污染环境,造成血吸虫病传播及水质污染。

  三、“封洲禁牧”工作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水利、市监等部门协助。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擅自进入封禁区域的牲畜,将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在封洲禁牧区放牧,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市政府对“封洲禁牧”工作不力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不配合甚至妨碍禁牧工作以及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阻挡禁牧工作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封禁区域属地乡镇(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血防、环保职责,认真开展“封洲禁牧”的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增强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确保“封洲禁牧”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同时要积极引导、扶持当地群众调整种养业结构,鼓励农民实行“以机代牛”,加快消除血吸虫病步伐。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反“封洲禁牧”的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将给予一次500元的奖励 , 举报电话:0792-2666203。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信息来源于庐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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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封洲禁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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