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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白银市白银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

白银市白银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的通告,每年冬春时节,是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的高发期,焚烧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对人居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造成极大影响,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致癌的有毒有害气体,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也很容易造成火灾安全隐患。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问题的发生,防止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白银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露天焚烧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白银市白银区全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行为,避免大气污染。

  二、本通告所指焚烧物质是指所有可用于燃烧的农业、工业和生活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秸秆、枯枝、落叶、杂草、荒山荒坡、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三、白银市白银区各乡(镇)街道是禁烧工作的属地内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禁烧工作总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层级责任,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强化“乡镇街道为主、村(社区)落实、社管户、户联防”的禁烧工作机制,实行全天候常态巡查,确保禁烧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不留盲区。坚决遏制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四、 农业农村、住建、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城管执法、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巡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和乡镇反馈的突出焚烧问题进行严厉打击。

  五、禁止露天焚烧行为是全体公民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我做起,积极监督露天焚烧行为,大力倡导绿色、环保、文明生产生活方式,共同保护良好生态环境。

  六、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塑料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银市白银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举报受理电话:12345

  以上信息来源于白银市生态环境局白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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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禁止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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