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天水市麦积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监督管理规定》,建立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明确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三、禁止销售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经改装不符合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法改装行为:
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2.配备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符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3.改变电动机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四、要切实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以次充好、不得私自调换与产品合格证不符的不同规格、不同生产厂家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
五、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要注意提醒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行车时戴好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六、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主动要求经营者提供合格证和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查看合格证车辆参数及外形是否和实际相符。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告诫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对各类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
备注:关于天水市麦积区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提醒告诫的信息源于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