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县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召回的通告
各瓶装燃气使用户及使用单位:目前,我县仍有超过使用年限、腐蚀损伤严重等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废旧气瓶)和外地流入、私自购买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气瓶)在用户手里,安全风险大,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障燃气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至4月22日,在全县范围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实施回收、置换、报废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清水县范围内居民和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当在确定时限内交陈华液化气供应站, 由陈华液化气供应站负责回收、报废和置换工作。
1、外地流入、私自购买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2017年、2018年7月之前安装非自闭式角阀的气瓶;
2、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磨损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
3、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皱褶、夹层和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等缺陷及有明显火焰烧灼迹象的气瓶;
4、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及螺纹有裂纹缺陷的气瓶;
5、其他损伤、腐蚀严重及有明显焊接缺陷的气瓶。
6、钢瓶在检验有效期内未配备带有自闭功能的角阀,应由具备资质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更换合格的角阀后继续使用。
居民和经营主体可就近到废旧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置换单位进行置换。外地流入、私自购买的不合格气瓶及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气瓶或外观损伤严重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置换单位在政府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交由具备资质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对尚有使用价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具备资质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继续使用。瓶装燃气使用户及使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告对报废钢瓶进行报废处理的,如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液化气站向居民供应液化气,必须与用户签订供气协议,向用户提供液化气钢瓶(可按市场价格收取钢瓶押金及租金,若不继续使用必须如数退还)。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加装追溯条码且检验合格并依法登记;液化气站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如果不执行本通告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