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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8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关于督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逃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决定从即日起开展“陇原风暴2024”执行行动,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对象

  凡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特别是涉民生、涉金融、涉中小企业领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和执行信访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履行时间及地点

  请上述通告对象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主动到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兰州市西固区牌坊路春华苑1号)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三、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符合下列情形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限制。

(四)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公民义务。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郑重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同时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违法犯罪线索、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本院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执行举报电话:0931-7352342、0931-7112031  

  以上信息来源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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