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的公告,为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不断提升环县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森林法》《庆阳市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结合环县实际,决定在环县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现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益林地,包括天保、生态公益林地;
(二)幼林地和生态建设林地,包括历年三北工程、天保工程、退耕还林、国土绿化试点示范、植被恢复、蚂蚁森林等林业工程项目区、“一村万树”、苗林工程、义务植树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等绿化区域以及县乡公路行道树栽植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二、禁牧期限
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禁牧期限为长期。
三、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禁牧期限
禁牧实行常态化管理,禁牧期限为长期。
三、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羊、牛、驴、骡、马等食草动物;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乡镇人民政府是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禁牧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禁牧管护组织,配备、聘用专兼职管护人员,明确管护义务和责任,实行禁牧承包制;
(二)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
(三)环县公安局及下设的派出所负责相关治安案件与违法案件查处。
五、违法责任
(一)禁止羊、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在禁牧区域放养,对违反该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罚款标准为每只羊50元/次,牛、驴、骡、马等草食动物每头100元/次,每次累计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在幼林地放牧导致森林、林木毁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对毁林严重、构成犯罪的违法案件,依法移交环县森林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环县乡镇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由环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环县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禁牧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