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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4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5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依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和秸秆的通告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依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全县境内实行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指秸秆,是指对小麦、油菜籽、玉米、薯类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它有效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落叶、林下附植物等。

  三、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不仅破坏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而且严重危及集体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宣传禁止露天禁烧秸秆和垃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营造秸秆禁烧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全力落实网格化监管职责,形成“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管理体系,确保网格区域内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做到监管、源头清理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质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由县生态环境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人员予以训诫,对不听劝阻、妨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林木、草原火灾和他人财产损失的,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禁烧工作不负责任,渎职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七、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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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露天焚烧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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