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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什么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5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2023年4月,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听何某槐说青塘镇某村有一棵古樟树(经核查系古树,估测树龄410年),两人便动起了歪心思,找到何某生三人合谋出资将古樟树毒死,再报批采伐出售获利,具体实施由曾某某负责。同年7月至次年1月,曾某某伙同卢某某在夜晚多次对古樟树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将古樟树毒死,后被热心村民举报案发。

  经查,2023年5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还伙同卢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毒害并采伐了青塘镇某村另一棵古樟树(经核查系古树,估测树龄310年),非法获利40000元。

  经审查,宁都县人民检察以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何某槐、何某生、卢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古樟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樟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弥足珍贵、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其重要价值,严禁非法采伐、毁坏。请广大群众共同努力,守护好这些珍贵的绿色宝藏。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高法、高检关于适用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宁都县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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