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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酒后口角引发教唆伤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5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63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第十八条第四款【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饮酒万不可贪杯,如果饮酒过量,闹出一些纠纷矛盾,就只能领取限定的“银手镯”了。

  2023年1月4日晚,罗某甲与好友在一家酒楼聚餐,酒后,罗某甲与隔壁包厢的吴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激烈争吵,后演变为肢体冲突,随后罗某甲电话通知罗某乙前来,并让其带上“工具”。几分钟后罗某乙带砍刀前来,罗某甲见状则大声呼喊让罗某乙追砍吴某,直到在巷子门口被人制止。后经司法鉴定,吴某身上有多处皮肤裂伤,已构成人体损伤程度的轻微伤。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教唆罗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寻衅滋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被告人罗某甲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罗某乙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七个月。

  检察官说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案例信息来源于崇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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