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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民政局关于高安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的信息公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6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8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高安市民政局关于高安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的信息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11号),现将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备高安市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具体救助额度由高安市民政局确定。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民政经办机构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市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书面告知评估结果并通知其可在市民政局公布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内自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并申请救助。

(二)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可根据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时,要与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确定照护服务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等,并按协议缴纳养老服务费用。服务对象在机构托养期间生病住院的,养老机构不承担医药费及住院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当地民政经办机构申请救助。

(四)救助审批。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在向市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前已经自行入住养老机构超过30天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发。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救助对象情况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场所进行公示。

(五)停止或调整救助。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市民政局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资金调整的,自下月起调整;对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于下月起停发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

  请符合条件并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或其家属,尽快到高安市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咨询。

  咨询电话:高安市民政局养老服务股0795-5210287

  备注:关于高安市民政局关于高安困难失能老人集中照护服务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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