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高检察院、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认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进行调查核实。
发现有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那么,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阻权行为有哪些啦?
1.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备注:关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阻权行为有哪些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