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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6  作者:任登丕  浏览次数:12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上犹县X874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犹县X874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上犹县X874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上犹县X874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4年6月6日至7月5日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存在意见、建议,或者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东山镇人民政府提出。

  三、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7月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东山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联系单位:东山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东山镇人民政府院内

  上犹县X874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上犹县X874莲塘至百家排段公路改建工程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东山镇茶亭村张屋、营仔组;彭洞村廖屋、大湾、社下组;上埠村剑滩、岭下、坪沿、路形、河边、高桥等11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相应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东山镇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东山镇茶亭村张屋、营仔组;彭洞村廖屋、大湾、社下组;上埠村剑滩、岭下、坪沿、路形、河边、高桥等11个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215亩,地类包括林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园地、耕地、养殖坑塘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主房约15栋,其他房屋约8栋。

(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调整上犹县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3〕13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执行。

(三)按《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上府发〔2023〕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青苗、果树、林木等补偿标准。

(四)按《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和《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上府办字〔2017〕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房屋性质认定、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主房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由县征收办、东山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共同调查,按“一户一表”出具认定结果。

(1)2016年10月31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年10月31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经实施单位、权证办理部门认定为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的,仍按证载面积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测量规范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房字〔2014〕69号)等规定执行。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人员和按政策不予安置的服役人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分户: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允许分户。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合户:

(1)夫妻之间必须合户;

(2)未到法定婚龄子女与其父母之间必须合户;

(3)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五、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及补助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主房按照《农村住宅主房重置价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给予房屋重置成本价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农村住宅主房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室内精装饰装修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征收非住宅主房、附属房屋、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拆迁奖励标准》(详见附件4)执行。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

(五)征收办按征收合法住宅主房面积按照《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过渡费标准》(详见附件5)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等补助费用。被征收人领取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后自行解决搬迁、过渡问题。

(六)原属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住宅予以拆迁补偿安置。但依法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正在经营的,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增计该部分拆迁补偿、补助以及奖励金额的30%(包括商品及营业用具自行处理、搬运、停产停业等因搬迁需要补偿的一切费用)。

  以第一层的初始状态下第一自然间为经营性用房面积,第一自然间纵深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纵深不足12米的,按初始状态下第一自然间的实际面积计算。

  六、房屋拆迁安置

  私有住宅主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屋安置两种安置方式,按“一栋、一户”的原则,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一种安置方式。选择房屋安置的,剩余部分给予第五条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及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选择提供安置房的,被征收人的房屋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交安置房屋购置款后,依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付款。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安置的,按货币补偿安置处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选择房屋安置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对其合法有效且持有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参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按照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但合法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50平方米的,按350平方米补助。

  3.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出房屋的,被征收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县城规划区内在售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铺的,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其实际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若实际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被征收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则据实享受购房奖励;大于被征收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的,则根据被征收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享受购房奖励),凭征收补偿协议、购买商品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征收办据实申请,可享受600元/㎡的购房奖励。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征收范围内的合法住宅主房被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但被征收的农村住宅主房为被征收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唯一住宅,被征收人的户籍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仍在该房屋居住的,可以选择提供安置房进行安置。

(二)房屋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安置:

  1.房屋安置条件。选择房屋安置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为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

  2.增加安置面积条件。安置对象属下列情形之一且选择提供安置房的,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且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第一档标准结算:

(1)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2)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夫妻生育两个女儿且领取了《纯女户证明》的。

  3.人均安置面积。提供安置房应当在认定为合法的住宅主房面积内进行。符合房屋安置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

(1)被征收住宅主房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下(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2)被征收住宅主房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3)被征收住宅主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住宅主房的合法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给予第五条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及补助,不予以安置。

  4.二次拆迁安置。对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在农村拥有两处及以上合法住宅,因征收集体土地已享受过房屋安置的,对其剩余农村房屋的征收,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安置,不予安置房安置。但原提供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在人均60平方米内按照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补足安置。

  5.产权调换房房源。县城安置点现有产权调换房。具体房源以实施单位发布的为准。以上均含公摊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办证为准。

  6.安置房屋购房价款标准。安置房屋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35平方米以内、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累计结算安置房屋购房价款,具体标准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执行。增加提供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照第一档标准进行结算。

  7.面积差异结算。被征收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房屋总面积与安置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因户型面积差异的,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照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的对应档结算价格相互结算;超过1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

  8.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占地及基础不另行补偿。

  9.权证办理:

(1)安置房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如在实际交房时,签订协议时选择的户型面积与同户型实际交房办证面积有变化,按照实际交房办证面积重新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2)安置房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办给被征收人,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如被征收人申请将安置房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经县政府批准后,按办证时评估的楼面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3)如被征收人确需将安置房产权人变更登记为其直系亲属的,被征收人应提供其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安置顺序

  实行“先签约、先弃房,先选房”的原则,即每天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房;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进行排序。具体选房规则由实施单位予以明确。

  七、生产性企业征收

  征收土地涉及企业征收和苗圃、砖厂、瓦窑厂、沙场、养殖厂、小作坊加工厂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所涉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依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费。在规定时间内腾地搬迁的,按照补偿安置费总额的5%给予奖励。

  八、坟墓迁移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东山镇的在上犹县松鹤公园集中安置。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坟墓迁移补偿及奖励标准》(详见附件7)。

  九、未认定合法建筑的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1)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城管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3)在已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

(4)在本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住宅主房、附属房;

(5)其他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2.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建的未认定为合法住宅主房的实际住宅主房,被征收人如在签约期限内配合签订协议并搬迁弃房的,依据实际建筑面积按《农村住宅主房重置价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给予签定协议奖和弃房奖。

  3.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违法建筑处理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征收人仍不自行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4.对恶意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保障与监督

  1.县征收实施单位及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未按方案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县相关部门依照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在规定期限内,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征收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县征收办在验收被征收人搬迁弃房前,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损毁被征收房屋及室内外被征收物品。经弃房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房屋由县征收办验收后贴好封条。被征收房屋由县征收办委托有资质的队伍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如果擅自拆除房屋及房屋室内外门窗、防盗网、装修等已经给予征收补偿的财产财物的,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弃房奖。

  3.祠堂、众厅房屋参照农村村民住宅主房进行补偿安置。

  4.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5.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6.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购房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县教育局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

  7.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信息来源于上犹发布和上犹县政府网

  附件:

  1.农村住宅主房重置价补偿标准

  2.农村住宅主房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4.房屋拆迁奖励标准

  5.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安置过渡费标准

  6.安置房屋购置价格标准

  7.坟墓迁移补偿及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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