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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婺源县城区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20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关于婺源县城区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管理的通告

关于婺源县城区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管理的通告。为了维护城区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加强对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的管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本县城区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在管理区域内产生建筑垃圾(渣余土),均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堆放,不得自行运输处置,需倾倒(排放)建筑垃圾(渣余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具有运输资质的公司专属管理车辆负责清运处置。

    二、已取得在管理区域承运处置建筑垃圾(渣余土)的运输车辆,在运输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按照规定时段、规定线路、规定车辆运输;

(2)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3)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4)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飞扬。

    三、未按规定处置运输建筑垃圾(渣余土),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上饶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我县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取确定三家具有专业运输资格的企业:婺源县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江西柏宜实业有限公司、婺源县志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发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欢迎社会各界对该三家公司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行情况,以及对其他任何违法违规从事建筑垃圾(渣余土)运输处置行为的监督、举报。

  婺源县城市管理局受理建筑垃圾非法运输处置投诉电话:0793-735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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