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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永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7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关于征收永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关于征收永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结合我县实际,通过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建设部第157号令)、《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103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动态调整<江西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1〕901号)及《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府发〔2023〕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

  城区范围内居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商业网点,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含运输从业者)等。

  三、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永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府发〔2023〕3号)规定征收。具体如下:

(一)居民:包括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和暂住户,每户每月3元。

(二)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等,按在职人员总数(含临时工)计征,每人每月2元。

(三)商业门店:按营业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征。3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市、农贸市场、娱乐业、饮食、水果、冷饮业每户每月不高于30元,机动车辆修理业每户每月不高于25元,其他行业每户每月5元。超过30平方米,每增加10平方米(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算)加征2元。

(四)住宿:宾馆、旅社、客栈、招待所按床位计征,每床每月1元。如内设有其它经营类型,则另按第三条商业门店标准计征。

(五)固定摊点:百货、杂品、修理行业等每户每月5元,饮食摊每户每月30元,水果摊每户每月20元。临时性摊点每天2元。

(六)营运车辆: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每辆每月5元,三轮车每辆每月2元,渣土车辆按核定容量每月每立方1元。

(七)娱乐、表演等活动每天100元计征,商业、有奖募捐、展销会等按每天200元计征。

(八)除以上情况未涉及到的收费对象,参照有关标准进行计征。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计征,就低不就高,不得重复计征。

  四、征收方式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确保收足”的收费原则,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按月或按年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永丰城发水务有限公司收费系统随水费一并征收(代收)。

(二)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代扣。

(三)其它未涵盖的法人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派人上门收取。

  五、减免范围

(一)永丰县养老服务中心、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各养老机构的在院人员,烈属、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士等困难家庭(凭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退役军人事务局颁发的有效证件)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免征对象。

(三)落实“门前三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参与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的对象给予相应减免或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城管局另行制定。

  六、征收时间

  居民、机关部队企事业团体等单位自2023年10月1日起征收,其他主体从2024年1月1日起征收。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县城管局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七、法律责任

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商业网点,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含运输从业者)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凡不交纳垃圾处理费的,县城市管理局下达《催缴通知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不交纳垃圾处理费的法人和个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为了永丰更美丽,让我们齐努力。请广大市民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商业网点,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含运输从业者)等在规定期限内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如有疑问,可以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796-2566676

  备注:关于关于征收永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信息来源于永丰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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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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