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更有效率地开展安福县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召集各乡镇相关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了座谈,并收集了有关问题,按照从简便捷、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收集的问题及上级对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办理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现统一答疑如下:
办证材料部分遗失怎么办?
政策答疑
以首登为例,收件材料清单为:
(1)申请人身份材料:
如申请人身份材料遗失,申请人补充提交。
(2)权属来源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遗失,可提交原制表部门盖章确认的复印件替代或由原制表部门出具已通过批准的证明材料替代;如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遗失可用存根联替代或原发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替代;如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可通过遗失挂网,凭挂网材料替代。
(3)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如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遗失,由乡镇根据实际重新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实测时土地实际面积大于批准面积,超出部分怎么办?
政策答疑,未确权登记的: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安府办字【2020】65号文规定的分阶段处理原则办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耕地120平方米,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180 平方米,荒山、荒坡240 平方米超过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根据安府办字【2020】65号文)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不予确权登记。符合规划经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只登记批准部分,超出部分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须提供合法的用地审批材料,实际用地面积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确权登记;实际用地面积超过批准用地面积的,按照批准用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宗地图按实际绘制。实际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耕地120平方米,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180 平方米,荒山、荒坡平方米,可在不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根据安府办字【2020】65号文)
已确权登记的:
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2)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3)经用地批准,在原宅基地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只要符合用地批准,则按批准的用地面积登记。
实测时建筑实际面积大于批准面积,超出部分怎么办?
政策答疑,2020年6月23日安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字【2020】65号)中关于规划和房屋建筑面积问题参照2017年3月9日《中共安福县委安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安福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在(安发〔2017〕3号)出台以前批准建房的,可不提供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确权登记。
安发〔2017〕3号文件出台以后批准建房的,须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际建筑面积未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按照实际建筑面积确权登记;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批准建筑面积的,分几种情形,第一种实际建筑面积超出批准建筑面积但未超过350平方米的,可以经乡镇处罚并补齐相关手续后按实际建筑面积确权登记;第二种实际建筑面积不仅超批准建筑面积同时又超标准建筑面积350平方米的,可以经乡镇处罚但无法补齐相关手续后按标准建筑面积350平方米确权登记,超出部分的面积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第三种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批准建筑面积小于350平方米的,经乡镇处罚但未补齐相关手续,按批准建筑面积确权登记,超出部分的面积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第四种批准建筑面积大于350平方米,(因特殊原因的乡镇提供相应的文件支持,)①实际建筑面积也大于350平方米但又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登记。②实际建筑面积不仅大于350平方米还大于批准面积的,可以经乡镇处罚但未补齐相关手续后,按批准建筑面积发证,超出部分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房屋图按实际绘制。
已经确权登记的:
对于图形和现状都未改变的情况,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3%以内),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对于图形有明显变化的情况,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与原图形不一致部分的规划许可和房屋验收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房屋拆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拆建房屋的规划许可和房屋验收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转移登记的资料是什么?
政策答疑:
(1)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复印户口本。(俗称:本村本组村民)
(2)受让方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需要乡(镇)、村两级或农业农村局确认盖章。
(3)转让方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和转让申请审批表。
在农房统一登记时,原通过农房统一办理系统已制证未盖章怎么办?
政策答疑:
(1)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复印户口本。(俗称:本村本组村民)
(2)受让方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需要乡(镇)、村两级或农业农村局确认盖章。
(3)转让方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和转让申请审批表。
因原农房技术单位集中测绘数据中存在部分重叠怎么办?
政策答疑:
(1)先行由武汉中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农房技术单位)统一处理,时间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0日。
(2)在2024年7月11日后还存在的零星未处理到位的采取发现一宗处理一宗方式,由乡镇提出不动产核实后据实更正。
涉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继承时所需的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如何出具?
政策答疑:
根据《江西省不动产登记流程》《江西省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赣自然资规【2022】3号附件1中要求出具:
关于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手续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均可。
关于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均可。
关于继承证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父母过世的,按照死亡证明提供,以确认对父母遗产的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晚于父母过世的,按有关法律规定继承,另有协议的提供公正机构出具的继承证明或与相关继承人当面签署有关协议并由乡镇或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办人见证盖章。
关于宅基地部分建筑物进行了拆旧建新,原未拆除部分如何办理登记?
政策答疑:
(1)不因分户需要而申请的拆旧建新,在办理新建房屋登记时一并将原不动产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进行一并登记。如土地出现超面积和建筑物超面积现象参照上述第二点中已确权部分办理和第三点办理。
(2)因分户需要而申请的拆旧建新,根据可分户的原则和拆建审批情况(前提是拆建户户名与原不动产权证户名不同),先将该宗地原不动产权证进行分割变更后再分别办理登记。
移民搬迁如何办理手续?
政策答疑: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由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程序办理相应审批和验收手续及后期不动产登记工作。
城区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如何提供规划材料?
政策答疑: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规划手续,但我县许多建成年代较早的建筑没有办理规划手续,无法进行登记。2019年11月,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局梳理了相关情况,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一是1986年8月23日省政府批复了我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了文号为:赣府字[1986]146号,明确了我县城规划区域范围;二是1992年4月20日,《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县城规划区以1986年批准的总体规划地形图为依据判断房屋建成年代,集镇和村庄地区以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为依据判断房屋建成年代,县城规划区内在1986年8月23日省政府批复我县城建设总体规划之前建设的房屋,集镇和村庄地区在1992年4月20日,《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供规划手续。
另:对于上述答疑未尽事项,可直接联系安福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宅基地登记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96-7620996)进行详细咨询。我们将第一时间做好解释答疑工作,共同做好我县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备注:关于安福县自然资源局对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政策答疑的信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