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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6-17  作者:小菲  浏览次数:12 来源:中文黄页网
核心提示:永新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永新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吉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永新县县城区域内、县工业园区的建筑垃圾实施统一收纳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区域负责,属地管理、日产日清、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二、永新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城区和县工业园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管理。

  三、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和分类堆放、收集、运输,推动实现建筑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履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收集、运输的义务,并承担建筑垃圾产生者责任。

  五、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城区域内和县工业园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单位和个人分类堆放、收集、运输到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原五一水泥厂,东里开发区往五一方向前进2000米),公路沿线设有指示标识,服务咨询电话:永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796-7722569。

(二)永新县禾川镇城中村以外的村和其他各乡镇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各乡镇负责管理和定点处置。

(三)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清运”的原则,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抛撒,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四)严禁将生活垃圾、废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它可燃废弃物件等混入建筑垃圾内装运至建筑垃圾处置点。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公路(道路)沿线、河道湖泊边、沟渠边、水塘边、荒地荒坡、闲置空地等公共场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否则,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备注:关于永新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信息仅供参考,此信息源于永新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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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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